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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改进版青苗法

要知道,青苗法这样后世进入了教科书的变法,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严重的问题,当然书上没提这茬儿。王安石变法的时候,关于青苗法,出现的主要问题有三个。

第一个是上级将借贷率设置了一个基准参考点,作为考核州县的一个绩效指标,因此官吏有强逼百姓进行借贷青苗款的动机。也不是所有的百姓都穷到吃完了种子粮的程度,这青苗钱利率再低也有两分,还有种子的农民自然不愿意借贷青苗钱,官吏们为了完成绩效目标,便出现了强制农民借贷的情况。

第二个问题是利率,王安石制定的青苗钱利率是两分,借五还六,上面的意思是好的,坏就坏在了执行上。州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把青苗钱当成了高利贷来投放,这无本生意好啊,甚至本钱都是官府的,官吏们把利息多收一点,多出两分利息的部分,那不就变成自己的了嘛?最后实际还贷的时候,农民的利息都不是用几分来衡量了,甚至高达本钱的三倍。

第三个问题,借贷有门槛。贫富搭配,十户编为一保,进行借贷管理。节省了管理借贷所需的人力,降低了坏账风险,自然而然也提高了借贷的门槛。贫富搭配绑定十户的做法,使得还款有保证的富农不愿借,急需贷款但是还款风险较高的贫农借不到。

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三点的诸多因素,也导致了作为常平新法之一的青苗法,在宋神宗去世之后,实施了十六年便被废除,后世评价也是争论激烈褒贬不一,在南宋朝时的评价,甚至以贬低为主。

这也是黄宗羲为种子贷款政策最为担心的三点顾虑,在大顺辽西[永昌1号文]布告的后半部分,一一给出的答案。

首先,借贷自由,全凭自愿,如官府有强制摊派借贷的情况,可以越级告状,免除先笞五十的责罚。涉及种子贷款的状告,因为发放贷款的县衙作为利益相关方需要回避,故而此类状告本身天然的就有越级的需求,故而不在常规的越级状告范围之列。

其次,利率固定,就是二分利,以官方布告为准。如经手人员有额外提高利息的行为,欢迎向各地驻守的锦衣卫检举告发,保护检举人的隐私,查实有奖,重罚违规人员。

最后,种子贷款的管理以户为单位,不设保甲门槛,凭户籍与田地红契即刻办理,保证贷款能够真正流向需要它的农户手中。

把整个大顺辽西[永昌1号文]仔仔细细研究了一遍,黄宗羲抚掌大笑,妙极妙极!整个制度不说是天衣无缝,基本上可以说是面面俱到了。如果非要说还有什么纰漏的话,那只能从人作为执行者这个层面来找问题了。说个大逆不道的话,换了黄宗羲做这个辽西地区的行政长官土皇帝,他也自认为没有可能做到更好的顶层设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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