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阅:GB/T 7714
王海明.抽签与投票新探[J].党政干部学刊, 2016,(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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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明.“抽签与投票新探.“党政干部学刊 3(2016):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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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明.(2016).抽签与投票新探.党政干部学刊(3), 4-11.}
抽签与投票新探
王海明
(闽南师范大学,福建漳州363000)
[摘要]投票选举,就其自身来说,符合按照德才分配政治职务原则,因而是善的;但就其结果来说,却使被选举权为精英垄断,赋予官吏和政治权力以极大的重要性,最终难免精英篡夺最高权力,遂使“选举”成为“选主”,因而罪莫大焉。因此,投票选举“自身善”与“结果恶”的净余额是极大的恶,属于纯粹恶范畴,是不应该的、恶的和具有负价值的民主选举方式。相反地,抽签选举,就其自身来说,违背按照德才分配政治职务原则,因而是恶;但就其结果来说,不但保障了每个人都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还破除精英垄断政权、扼杀专制者于摇篮和降低官吏的价值,最终实现人民主权,因而善莫大焉。因此,抽签选举“自身恶”与“结果善”的净余额是极大的善,属于必要恶范畴,是应该的、善的和具有正价值的民主选举方式。
[关键词]民主选举;抽签;投票;政治权利平等原则;政治自由权利完全平等原则;政治职务权利比例平等原则
一、选举概念:民主选举类型
就中文词源来看,“选”就是挑选、选择。《说文》:“选,一曰择也。”《小尔雅·广言》:“选,择也。”“举”就是抬起、往上托。李白诗曰:“举头望明月”。“选举”就是选拔,就是挑选提高,引申为选拔贤能优良者。《礼记·礼运》:“选贤与能,讲信脩睦。”因此,选举的概念含义,全面地看,就是从众多事物中选拔优良者——优良的人和决策,使其地位发生由低到高的变化;主要讲来,就是从多人中选拔优良的人,使其社会角色发生由低到高的变化;说到底,就是从多人中选拔官员。选举,主要地讲,就是选举官员,就是从多人中选拔官员的活动,就是从庶民中选拔官员和从低级官员中选拔高级官员的活动,这就是选举概念基本含义。中国古代史书中的《选举志》《选举典》《选举略》和《选举考》中的“选举”皆是此意:选拔官员。
西文选举Eles的词源含义和概念含义亦然。《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选举”词条写道:“该词源于拉丁语动词eligere,意为挑选。它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人们据此而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1]《美利坚百科全书》说:“选举是由那些合格的人正式参加投票来选择公职人员或决定有关政策的一项程序。”《不列颠百科全书》亦如是说:“选举是通过投票作出政治抉择的一种手段。”
那么,是否可以说选拔官员及其决策的活动就是选举概念之定义?答案是肯定的。选举的概念定义,主要讲来,就是官员之选拔活动,就是从多人中选拔官员的活动;全面地看,则是优良者之选拔活动,就是从多人及其决策中选拔优良者的活动:从多人中选拔官吏和从若干决策中选拔最佳决策。决策选举之最重要者,当推创制与复决:
“创制是由一定人数发起的全民投票,用以提出特定法律草案、修正案或公共政策;‘复决’单在法、美及其他国家采用,借着全民投票直接决定重大问题。”[2]
这样一来,选举就是世袭的对立面,无疑远远优良于世袭。但是,选举未必就是民主选举。即使最高权力执掌者经选举产生,也未必是民主选举。德国皇帝曾由选举产生,而非世袭。但是,这种选举却属于君主专制范畴,是一种非民主选举:选举有民主选举与非民主选举之分。
民主选举与非民主选举的根本区别显然在于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民主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定为全体公民平等享有,就是全体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举。因为民主制就是全体公民执掌最高权力的政体。全体公民执掌最高权力的最主要的方式就是选举,包括罢免官吏。因此,民主或全体公民执掌最高权力意味着,全国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选举全国任何一个公民担任任何官职,每个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样一来,全体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岂不就是民主选举应有之义?因此,民主选举的根本特征,就在于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乃是全体公民。因此,黑格和哈罗普在界定民主选举时这样写道:“选举是以全体人所有正式表达的偏好为基础的公职竞争。这些偏好意见汇集成有关具体哪一位候选人获取胜利的集体决定。”[3]然而,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民主实际运作的根本原则是多数裁定,是少数服从多数。全体公民的多数显然是庶民、人民。因此,可以顾名思义,民主选举,说到底,就是庶民选举,就是庶民裁定的选举,就是庶民说了算的选举。
相反地,专制等非民主制的选举主体或选举者,不可能是庶民或人民,而只能是专制者、寡头统治者及其官吏阶级。中国古代选举——荐举和科举的选举者都是地方官员、中正官、考官和皇帝。德国皇帝的选举者起初是组成帝国的德意志的五个支族的头领或公爵,后来也不过一二百人的帝国诸侯。因此,非民主选举的根本特征是庶民没有选举权:非民主制选举是庶民没有选举权的选举。
然而,细究起来,非民主选举的最重要的类型,并非这些名义与实际一致的非民主选举,而是名义民主实际非民主的选举。换言之,民主选举可以分为真民主选举与假民主选举:真民主选举是名义与实际相符的民主选举;假民主选举是名义民主而实际却非民主的选举。真民主选举与假民主选举的根本区别,说到底,全在于有无言论结社自由和建党自由。
因为民主选举的根本特征是全体公民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样一来,全体公民必须了解每一个竞选者,每个竞选者也必须让全体公民了解自己。因此,每个竞选者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向全体公民宣传自己的施政纲领,都应该有平等机会反对其他人的施政纲领;全体公民也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听取每个竞选者的施政纲领,都应该有平等机会知晓竞选者们的相互反对和斗争。
要想做到这一点,每个公民不但必须平等享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而且必须平等享有结社自由和建党自由。因为选民和候选人数不胜数,彼此互不相识,政治偏好千差万别、极为分散,如何表达和形成数以百万计的公民之公意?无疑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允许一些抱有共同政治目标的选民和候选人由少到多、由近及远滚雪球式地聚集起来,结成不同社会团体,最终结成不同政党——政党就是一些人为了实现共同的政治目标而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每个政党都协议推荐候选人,将候选人及其政党介绍给全体选民。
这样,各个政党的候选人便可以通过自己政党的宣传而使数以百万计的选民了解自己和自己的政党,认同其政治目标乃至加入其政党,形成共同的政治目标和政策,选举他们认为能够代表自己的候选人。当选的候选人就是全体选民的代表,因而当选的候选人及其政党的政治目标和政策就是代表全体选民的公意。
这样一来,岂不就解决了民主选举的两大难题:众多公民如何选举代表和如何形成众多公民之公意,从而使民主选举得到实现?否则,如果没有政党,每个候选人便不可能使数以百万计的选民了解自己,数以百万计的选民和候选人势必各自为政,如同一盘散沙,不可能形成公意,不可能形成共同的政治目标和政策,从而使选票必定涣散,选举必定归于失败,因而也就不可能实现民主选举。
可见,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建党自由,乃是真民主选举的根本特征。没有言论、结社和建党自由的民主选举,必定是政府操纵的假民主选举。这就是为什么,世界上一切名副其实的民主国家无不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建党自由的缘故。这就是为什么,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乃是民主国家最重要的宪法条款之一。然而,真民主选举未必正确。因为真民主选举可以进一步分为普选(普选制民主选举)与限选(限选制民主选举),唯有普选制的真民主选举堪称正确无误。
原来,所有民主都是全体公民执掌最高权力;所有民主选举都是全体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举。如果所有人都是公民而普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普选;如果只有一些人才是公民而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就是限选。
更确切些说,所谓普选,就是所有人都是公民而普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民主选举,就是没有性别、财产和文化程度等资格限制的民主选举,就是所有人不受限制而普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民主选举,就是每个国民都平等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民主选举。“所谓普通选举权或一般选举权,依其字义,可以说是一般的赋予一切人民以选举权,没有例外的。”[4]
相反地,限选则是只有一些人才是公民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民主选举,就是只有一些人才是公民而享有,另一些人则不是公民而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民主选举,就是具有性别、财产和文化程度等资格限制的民主选举。大部分欧洲民主国家二战前后才取消性别、财产和受教育程度等资格限制而实行普选,而此前则是限选。古希腊雅典民主选举堪称典型的限选,因为当时雅典奴隶和女人都不是公民而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十分之一左右的人是公民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联合国于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堪称完善的普选制。第二十五条规定:“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不受第二条所述的区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甲)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乙)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是普遍的和平等的。”第二条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为什么第二条规定的是“一切个人”,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是“每个公民”?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公民资格已逐渐为每个人或每个国民所平等拥有:每个人都是公民。所以,将这两条结合起来可知,普选就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受性别、财产和受教育程度等限制而为一切人普遍享有的民主选举,就是每个人都同样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民主选举。
普选是每个人,而不是每个公民都同样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制度。因为每个公民与每个人显然并不是同一概念。如果说普选制是每个公民都同样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制度,古希腊岂不就已经实现了普选制?因为,如所周知,古希腊每个公民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却不是每个人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妇女和奴隶都不是公民因而都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然而,问题是:为什么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应该受性别、财产和受教育程度等任何限制而为一切人普遍享有?因为,一方面,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无疑是基本的最低的起码的政治权利,因而属于人权范畴。因此,根据人权应该完全平等原则,每个人都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未成年人、痴呆或精神病人和罪犯也与其他人一样,完全平等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只不过,罪犯所享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因其罪行而被剥夺和丧失;当其刑罚完成,被剥夺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归还他们了。未成年人、痴呆或精神病人仅仅享有却不能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当其长大成人或病患痊愈时,就可以行使其所享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了。
另一方面,每个人都应该具有公民资格,都应该是公民,因而都应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为人是政治动物,每个人都具有政治能力,都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政治能力:或者是实在的或者是潜在的。对于那些实际上不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而仅仅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潜能的国民,根据人权原则,政府负有通过公民教育而使这些国民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的义务:保障每个国民政治潜能得到实现乃是国家的义务和国民的权利。
因此,不但专制等非民主制选举和假民主选举是错误的,而且限选制的真民主选举也是错误的,而唯有普选是正确的。但是,普选的实现十分艰难,历经相当漫长的奋斗过程。大部分欧洲民主国家直到一战和二战前后才取消性别、财产和受教育程度等资格限制而实行普选制;而此前则是限选制代议民主。美国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真正实行普选;而此前则是限选。英国从1688年光荣革命所确立的限选制民主选举制度到1948年的普选制民主选举制度建立,历时近300年。美国由建国所确立的限选制到1979年生效的第27条宪法修正案废除性别歧视的普选制,历时近200年。
二、民主选举方式:投票与抽签
民主选举方式与专制等非民主制选举方式根本不同。因为,如前所述,选举是民主的固有的必然的属性,是专制等非民主制的外在的、偶然的属性。选举并非专制等非民主制固有的、必然的属性,只是专制者一人或几个寡头意志的体现,因而选举方式极其随意多样,如科举、荐举、考试、欢呼、鼓掌、举手、投票和抽签,等等。相反地,选举是民主制的固有属性,乃是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因而选举方式极其有限。诚然,古希腊民主制的选举方式已经有欢呼、鼓掌、举手、投票和抽签等等。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真正能够实现民主,亦即全体公民完全平等地共同执掌国家最高权力的选举方式,充其量,恐怕只有抽签和投票。
然而,细究起来,恐怕只有抽签才是能够而投票则不能够完全实现民主的选举。因为全体公民完全平等执掌最高权力,说到底,就是全体公民完全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抽签选举,不言而喻,一方面意味着,每个公民被选举的机遇和可能完全一样,因而每个人完全平等享有被选举权;另一方面意味着,每个人的选举权利完全平等:完全一样靠抽签进行随机选举。因此,抽签能够保障全体公民完全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而实现全体公民完全平等共同执掌国家最高权力。
诚然,抽象地看,投票也意味着每个人完全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为,一方面,一人一票,每个人都平等享有选举权;另一方面,每个人都同样可以成为候选人,因而平等享有被选举权。就拿英国选举法来说,每个公民同样只要有一名提议人、一名附议人和八名选民书面同意,就同样都能够成为候选人。但是,实际上,金钱、能力和出身等因素左右着投票,结果只有所谓的精英才能够成为候选人,而绝大多数公民势必被排除在外,因而并不能平等享有被选举权。更何况,政党提名候选人已经成为今日世界各国选举惯例,因而候选人实为政党精英和寡头垄断,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候选人的权利不过是一句空话而已。因此,投票选举虽然能够保障每个公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却不能保障每个公民平等享有被选举权,使被选举权为精英和寡头垄断。
因此,亚里士多德说:“拈阄(抽签)素来被认为属于平民性质,选举法则属于寡头性质。”[5]孟德斯鸠亦如是说:“用抽签的方式进行选举是属于民主政治的性质。用选择的方式进行选举是属于贵族政治的性质。”[6]卢梭进一步解释道:“孟德斯鸠说:‘以抽签来进行选举,乃是民主制的本性。’我同意这种说法……如果我们能注意到选举首领乃是政府的一种职能,而并不是主权的一种职能,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出为什么抽签的办法最具有民主制性质;因为在民主制那里,行政机构的行为愈少,则行政机构也就愈好。”[7]
然而,为什么抽签在古雅典是主要的选举方法,尔后逐渐衰微,至18世纪中叶以后,则完全被投票选举所取代?最直接的原因,恐怕因其违背政治职务分配原则。因为按照该原则,每个人因其政治贡献(政治才能+道德品质)的不平等而应担任相应不平等的政治职务。换言之,每个人所担任的政治职务的不平等与自己的政治贡献(政治才能+道德品质)的不平等的比例应该完全平等。这就是政治权利比例平等原则,亦即政治职务分配原则。最早确立这一原则的是亚里士多德。他这样写道:“合乎正义的职司分配应该考虑到每一受任的人的才德或功绩。”[5]136
抽签选举显然违背这一原则。因为抽签选举完全是随机的,每个人都拥有同等中签的机会,不论是谁,不论其才能和品德如何,只要中签就可以当官,甚至是最高级官员,因而违背按照德才分配政治职务原则。问题是,民主选举方式只有抽签和投票。那么,投票是否符合按照德才分配政治职务原则?答案是肯定的。诚然,投票难免为金钱财富、竞选谋略等左右,似乎并不符合政治职务分配原则。但是,不论如何,选民所选举的候选人和中选者毕竟才能出众,亦即所谓精英,因而基本符合按照德才分配政治职务原则。这也就是为什么,孟德斯鸠等思想家断言投票选举具有贵族或精英性质的缘故。